第149章 商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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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用白話說起來並不複雜,依其重要程度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推行法制。在商鞅變法之前,華夏國家普遍的情況是延續了西周流傳下來的禮教制度。雖然諸國征戰,權貴爭權的樂崩禮壞局面使得這種制度越來越難以維持,也越來越脫離時代的要求,但濃厚的禮教文化和強大的貴族勢力,使得這種制度能夠在變法浪潮的衝擊下頑固的生存下來。在商鞅變法之前,已經有李悝在魏國推行新政,吳起在楚國變法,其他國家也有變法的舉措,但李悝的新政側重點在經濟層面,吳起變法則失敗了,他們都沒有改變所在國的根本制度。其他諸侯國的變法還比不上這兩國。只有商鞅明確提出並在變法中貫徹了用以取代禮治的“法治”主張,在《商君書》中,一再出現“以法相治”、“垂法而治”、“緣法而治”的字句。商鞅認為,治國要靠法,人民和官吏都必須守法,只有法制,才能使國家大治,如果不依法制國,國家必然衰落。至於儒家所鼓吹的忠孝仁義之類,在實現法制之後自然就會成為現實。他還把法的作用強調到極點,甚至提出了“有道之國,治不聽君,民不從官”的主張,即使君主本人也必須依法行事,他的決定如果不合法,則不能生效。在今天,這樣的主張當然是不足怪的,但不要忘記,在那個時代,這樣的說法該有多麼的驚世駭俗!當然,下面我們將看到,在實踐中秦國並沒有實現這點。不過君主以下無分貴賤,人人必須守法,則是大體上得到了貫徹執行的。

第二,確立土地私有,發展農業。其實這個舉措並非商鞅首創,不僅李悝新政時已經頒佈類似法令,且在商鞅任左庶長之前,於那場著名的辯論後,秦孝公已經頒佈《墾草令》。商鞅的貢獻在於使其成為常制,更重要的是確立了按畝徵稅的制度,在新制度下,土地收入除賦稅外都歸土地所有者,土地出產越多收入就越多,生產積極性自然高漲。既增加了國家的田賦收入,又使人民得以公平納稅,意義重大。秦國之所以富強,根本的“妙方”在於鼓勵耕戰,而對土地制度的變革,是“耕”這方面得以迅速發展進步的首要原因。為了發展生產,還進一步規定:努力耕作和紡織,生產的糧食和絲綢增加的人,可以免除其徭役和賦稅。

值得注意的是,袁林所著《兩週土地制度新論》中提出商鞅變法不是確立土地私有,而是恰恰相反,是將原先的土地私有制變成了國有制。此說值得注意,但不是通說,因此作者不取。對這個問題,看來還需要進一步的考古發掘來考證。

第三,取消世卿世祿制度,開創以軍功受爵的制度。所謂世卿世祿,也就是西周以“親親尊尊”為原則,按血緣關係實行分封,由嫡長子繼承父親爵位,次子庶子降級為官,世代永享富貴的制度。不用說,在這種制度下,人的地位在母親腹中就已決定:基本上貴族永遠是

貴族,平民永遠是平民,因此無論貴族還是平民,一般來說都沒有奮發向上的動力,整個國家處於渾渾噩噩的狀態中,如楚國就是典型;國家對貴族封地,不能直接徵稅,影響了國家收入;更可怕的是貴族世代統治封地,日久年深,勢力龐大,一旦有了“ 奮發向上的動力”,那麼君主的末日也就到了。齊國和三晉就是典型。而廢除這種制度,改為以軍功封爵的制度,可以一舉三得:一來既然軍功是發達的最好途徑,在厚利的驅動下人們自然會努力奮戰;二來平民有了飛黃騰達的機會,會為了自己而戰,戰鬥意志非同一般。貴族不立軍功就要失去爵位和收入,也會努力進行戰爭;第三個好處是貴族不可能世世代代都立下軍功,富貴難以長久,當然也就不會形成龐大勢力,威脅君主——秦國歷史上難見權大欺主的貴族,即使是呂不韋,也是一擊即倒。到了秦始皇的時代,照淳於越的說法,連皇帝的子弟都成了平民,跟春秋戰國時代各國貴族勢力之龐大牢固相比,可以說秦國的貴族簡直沒有勢力可言。

第四,利出一孔。所謂利出一孔,就是獲得利益的途徑只有一條,這是一種文學化的概括。在商鞅變法的實踐中,秦人獲得利益的途徑實際共有三條:一是農耕;二是戰鬥;三是告奸,也就是告發犯罪行為。

在商鞅那個時代,人們就已經知道農民最辛苦(這是一種生活常識!)。即使有了前述的鼓勵措施,出於迴避辛苦的本能,人們仍是會儘可能的迴避耕作的。解決的辦法,除了下面要說到的重罰以外,就是堵死人民獲得利益的其他途徑——在當時主要是指手工業和商業。在古代,農耕民族往往有重農抑商的傾向,中國便是一個典型,而開創這一傳統的就是秦國。不過在秦國,商品經濟始終是存在的,並沒有蕭條下去,只是在自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經濟構成中不佔主要地位而已。

鼓勵人們英勇戰鬥,是一個更加重要且困難的任務。因為人類與生俱來的迴避危險的本能,本身就使戰鬥成為人人畏懼的可怕事情。為此,商鞅的解決辦法是使軍功成為獲得富貴最快、利益最顯著的途徑。以至於跟建立軍功相比,其他獲得富貴的途徑就顯得很不吸引人了。為了鼓勵作戰而創立的“首功”制,也就是以割下的人頭多少確定軍功大小的制度,成為後人最為熟悉,最常提及的的秦國法律,可見這種獎勵給人的印象之深。除了厚賞,就像遏制跟農耕相對立的工商一樣,對於跟武人相對立的文士,也要進行遏制。在商鞅這樣的法家看來,那些坐在舒適溫暖的屋子裡搖搖筆桿子就可以得到君王垂青,衣食無憂且高官厚祿的思想家和文學家,實在是百無一用,甚至是國家的蛀蟲。因此商鞅主張凡是散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言論,不利於耕戰大局的人——他的意思是除了法家之外的其他學派,以及其他博學多才、能言善辯、道德高尚、精通禮樂、風度翩翩、喜歡交朋

友的人,等等——都不應使其得到富貴。不僅不能得到富貴,而且還要剝奪他們的發言權。從秦國歷史上沒有一個著名的文學家和著名的思想家,人才嚴重依賴“進口”的情況看,這個主張在一定程度上是得到了執行的。對於“告奸”的規定是“與斬敵首同賞”,這樣的獎賞也非常誘人,對於遏制犯罪,鼓勵告密顯然是有積極意義的,但畢竟使人感覺很不舒服,而且在秦統一後,很快淪為一種弊政。

第五,鉗制人民。儘管商鞅在現代被評價得很高,但是看過《商君書》就可以明白,他絕不是一個愛人民的人。“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是他的主張。變法中把這一主張落到實處的是建立什伍連坐制。什伍制的創立者是管仲,商鞅的“創造”是將它與連坐聯絡在一起。人民每五家為一保,兩保十家彼此監督,一家有罪,其餘九家有檢舉揭發責任,若不檢舉,一經發現十家連帶處罪。除了平民的什伍連坐外,軍隊有軍伍連、官吏有職務連坐,加上輕罪重罰、鼓勵告密,秦國人民簡直就像生活在一個大集中營裡。網上常有羨慕嚮往秦國的言論,只是如果在秦時發表這些言論,卻要冒被流放的風險——在商鞅變法的法令剛剛頒佈時,秦民有說法令不好的,後來法律堅持實行了十年,好處充分體現出來,這些人中有人改口稱讚法令。商鞅卻說:“這些都是攪亂政治的人。”把他們統統流放邊疆,於是從此沒有人再敢議論法律。

第六,廢除封邑制,實行郡縣制。郡下設縣、縣下設鄉、鄉下設裡。郡縣長官均由君主任免,對郡縣事務,君主也都有最終決定權,尤其是至關重要的兵權,完全由君主掌握。因此很容易看出:設立郡縣制的目的,除了便於管理之外,主要還是為了加強君權,防止地方貴族坐大。

第七,嚴刑峻法。商鞅認為:“禁奸止過,莫若重刑。”而且刑的重要性大於賞。他並進一步發展這種思想,提出“刑用於將過”和“行刑,重其輕者”,也就是不僅懲罰犯罪行為,而且懲罰預謀犯罪;不僅對重罪用重刑,而且對輕罪也用重刑。從史書和出土的秦簡來看,秦的法律實踐貫徹了這些主張。

第八,強制百姓分家以及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父子同室而居是秦國舊俗,一向被其他華夏國家恥笑。不過這兩個法令的主要目的還是促進人口增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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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統一度量衡。這是秦始皇在全中國範圍內統一度量衡的先聲。

以上就是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這樣劇烈的改革,涉及到秦國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各個方面,可以說是從根本上改變了秦國社會,不能不引起很多猜疑,人們不知道這種大變法是能夠堅持下去,還是將曇花一現。據司馬遷的說法,為了取信於民,在變法的法令下達前,商鞅搞了一場“徒木北門”的表演,其過程人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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