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7章 加速資料利用合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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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提到了像有些屬於私有的,由政府或私人機構控制的深度資料。

這類包括由學者、政府機構和當地社群策劃的資料、醫療記錄、法律記錄、財務資訊和組織特定資料庫在內的資料。

就算是屬於暗資料。

借林灰十個膽子林灰也不敢去挖。

畢竟這玩意另一個名字叫國家機密。

思考了一小會,林灰倒是想到了幾個主意。

但認真琢磨之下,無論是哪個主意似乎都很容易擔風險,短時間內都不具有可行性。

儘管說做事情完全不擔風險幾乎不存在。

但為了區區兩億美元去擔風險似乎沒啥必要。

畢竟以林灰腦海中的資訊想賺兩億美元實際上不需要太久的。

總之,完全沒行險的必要。

既然沒行險的必要,而且林灰一貫求穩。

那麼涉及到資料探勘為什麼林灰會想出一堆有風險的方法呢?

莫非是林灰飄了不成??

再往後幾年的話,林灰想到的主意沒任何問題。

至少以21年年底的思維來看,林灰剛才想到的也不是什麼鋌而走險的辦法。

林灰所想的方法完全可以合乎規矩進行操作。

但很無奈,現在是2014年,想要進行同樣的操作是不可能的。

最根本的原因是因為在前世往後幾年的資料探勘一應事宜已經完成程序化、規範化。

涉及到資料的利用以及數據安全方面有明確的《數/據/安/全/法》。

該法律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說明了:“為了規範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資料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在《數/據/安/全/法》這部法律中對於資料利用和數據安全的很多東西都進行了相當明確的規定。

涉及到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數據安全審查、資料出口管制之類的自不必說。

比較關鍵的在於這部法律明確了資料分類分級與核心數據保護制度同時明確了數據安全風險評估與工作協調機制。

按照這兩條的話,無疑意味著將有國家層面出面對一些資料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從而對於資料分級。

雖然看似是對資料管制更嚴了。

但這對於真正踏踏實實的本分人反而是好消息。

為什麼這麼說呢??

很多事情都是不怕有明確規定,就怕無可無不可那種情況。

無可無不可意味著灰色地帶。

有的人天生就適合遊走於灰色地帶。

遊走於灰色地帶會讓這類人很開心。

不得不說有些人的天賦天生適合燈下黑。

渾水摸魚的情況下這些人能夠左右逢源,很吃得開。

但林灰絲毫不羨慕。

林灰雖然名字裡帶“灰”字。

但遊走於灰色地帶什麼的就算了。

而且對於那些遊走於灰色地帶的人。

林灰只感覺這些人是傻大膽了,是真的不拍秋後算賬。

有句話怎麼說來,別看現在鬧得歡,日後全部拉清單。

涉及道數據安全這方面雖然沒有關於資料利用明確的法律。

但真搞出人神共憤的情況來。

就算沒有特別準確的對應法。

直接來個危害國/家安全罪照樣能收拾你。

當然這些都是題外話了。

而且這些東西跟林灰這種遵紀守法的人也關系不大。

資料利用尚且處於“灰色”地帶的情況下。

使得老實人想涉足其中要入局的可能。

反而是一些為所欲為的人肆意妄為於其中。

反正林灰是覺得這種牽扯到大宗利益的東西有明確的制度比較好。

有明確的制度代表著正規化和合理化。

這對於從業人員是重大利好。

同樣以該法內容來說吧,在該法中明確表示了國家支援開發利用資料提升公共服務的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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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表示了國家支援資料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技術研究,鼓勵資料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的技術推廣和商業創新,培育、發展資料開發利用和數據安全產品、產業體系。

此外還明確表示了國家推進資料開發利用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體系建設。

這些無疑是像林灰這種本分的技術從業者的福音,因為這代表了國家對合理合規的資料利用的明確承認。

按照該法,在篩選出一些涉及到國家安全以及國家利益的關鍵資料之後。

一些普通資料其實是可以基於此進行合理利用的,哪怕是商用只要不違反規定也是完全可以的。

這對於規規矩矩的技術人員簡直就是重大利好。

可以說在有該法透過後涉及到資料利用在我國才真正步入了正軌。

反正比現在[2014年]的情況要好。

現在的情況是,涉及到資料的挖掘和利用基本沒明確的法律。

別說是涉及到資料探勘和資料利用這事沒啥法律了。

就是對“資料”、“數據處理”以及“數據安全”的明確立法定義也是在前世2021年才正式出來的。

沒有明確的確定,使得線下涉及到資料利用無論是資料探勘還是數據處理在我國當下實際上都是灰色地帶的。

雖然說對於一般人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但涉及到資料這東西,林灰覺得還是不要太任性。

普通人對資料可能無感,但技術人員可絲毫不敢小瞧資料的價值。

隨著人類社會進入數字化時代,網絡空間、物理世界和人類社會開始實現深度融合。

資料可不僅是網絡空間自身執行的產物,也是物理世界、人類社會執行的數字畫像,蘊含著數字化世界的執行規律。

在數字化時代,資料同時兼具國家安全、數字經濟、社會治理、個人隱私等多個屬性。

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資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

如此,很多涉及到資料方面的事情即便沒有關於資料本省的法律辦你。

折騰出大動靜來也總有一款法律適用你。

這種情況下,林灰覺得涉及到資料不可以太任性。

甚至於如果有可能,林灰覺得應該儘快推動《數/據/安/全/法》提前問世。

哪怕是花上一定的代價也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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