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林灰注意到,很多創意在進行售賣的時候還可以匿名進行。
這無疑是很吸引林灰的,林灰默默將這事記下了。
涉及到快捷指令這個軟體。
如果林灰選擇了賣掉創意的話。
那就意味著簽署了相應的合同之後。
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的創意就不再歸林灰所有,而歸蘋/果方面所有。
在各種公開場合林灰也不得宣稱快捷指令這款軟體的創意是他想出來的。
這個林灰覺得沒什麼,本來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的創意本來就不是他想出來的。
林灰只是客串了一下異時空搬運工而已。
即便是將創意賣掉林灰也不會難以接受。
儘管心裡是這樣想的,但面對著蘋/果方面派出的同林灰接洽的工作人員林灰依舊神色自若。
雙方經歷了幾輪拉鋸,蘋/果方面的說辭每次都有點不一樣。
但林灰表達的核心內容卻是始終未變。
千言萬語匯成一句話:
——快捷指令這個軟體可是我的心血之作!得加錢!
之所以敢肆無忌憚的要錢是因為林灰吃準了蘋/果方面的痛處——缺乏創新。
確切的說是產品上缺乏創新,雖然實驗室裡的東西創新花裡胡哨。
但正式產品上依舊擠牙膏。
雖然往後幾年蘋/果產品同樣缺乏創新,但這幾年更加過分。
甚至於現在通常的說法是:“S才是真升級”“蘋/果兩年換一代”。
大概就是意指蘋/果 4s、5s、6s這樣的才是真正意義的換代,而數字系列完全雞肋。
早些年的時候似乎也確實如此,為什麼會這樣呢?大概是因為沒敵人吧。
此時,安卓陣營除了還沒爆的BOOM手機還算堅挺之外。
其餘的一個能打的都沒有,沒對手的情況下幹嘛要創新?
儘管如此,為了在股市圈錢蘋/果方面依舊要擺出創新方面很努力的模樣。
這種情況下,謀求在軟體層面的創新自然是不錯的選擇,畢竟軟體方面的創新惠而不費。
而快捷指令也確實是軟體方面一個不錯的創新,前世蘋/果還把快捷指令+Siri的組合當成是iOS後續版本的版本特點來宣揚。
總之,林灰很清楚快捷指令這個軟體之於蘋/果方面的價值。
更何況蘋/果方面第一輪報價就給出了6000萬美元,實際成交價格肯定有往上浮動的空間。
談的好的話上浮25%~30%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這次蘋/果方面同林灰進行線上接觸的團隊是以阿德裡安·佩裡察為首的團隊。
此人雖然在蘋/果的地位現在還沒有19年之後地位那樣高。
但許可權方面遠不是之前同林灰談分成的那個何悅能比的。
這種情況下林灰也不必要過於顧前顧後。
林灰也不應該顧前顧後。
技術在手,天下我有。
經過幾輪拉鋸戰,最後雙方將價格談到了稅後七千五百萬美元的成交價格,並最終線上上簽署了意向書。
簽署了意向書之後,只需要再籤一次正式合同就可以生效了。
待簽署正式合同之後,蘋/果方面需要分四次支付給林灰七千五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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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支付四千五百萬美元,在正式合同簽署時將這筆錢支付給林灰。
而剩下的三千萬美元分三次結清,每次分別結算五百萬美元,一千萬美元和一千五百萬美元。
這幾次結算時間視林灰對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的升級工作進度而定。
林灰需要在快捷指令現在這個基礎上對快捷指令進行三次升級。
分別是適配性升級、功能性升級和拓展性升級。
至於適配性升級倒是好說,無非就是要林灰將先前搞得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相容即將推出的iOS8版本。
這玩意對於林灰來說完全是小菜一碟,就算蘋/果方面讓林灰相容iOS 12也問題不大。
這五百萬美元對林灰來說基本上是白給。
而功能性升級是蘋/果方面要求林灰進一步開發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的功能。
功能完備性起碼要比現在這個快捷指令要提升40%
這對林灰來說更是沒難度。
先前在快捷指令這個軟體的開發的時候林灰就想過了。
蘋/果方面萬一真的收購的話肯定會要求林灰進行功能性升級。
因此先前在建構快捷指令這款軟體的時候。
這個軟體主要功能實現所需要動作模組/內建操作。
林灰當時只構建了80個內建動作。
事實上林灰當時要是想一味增添內建動作的話還能再新增五十多個。
林灰不由得感慨自己真的是太有先見之明了。
這種情況下要求林灰對快捷指令這款軟體繼續進行功能升級簡直不要太容易。
別說功能上增加40%,就是要林灰在此基礎之上繼續增加60%以上都沒啥問題。
功能性升級40%才能獲得的一千萬美元尾款,這個任務對林灰來說很容易。
一切順利的情況下基本上一天就能搞定。
而搞定了適配性升級和功能性升級之後,六千萬美元基本是穩了。
擴展性升級,是要把Siri和快捷指令這個軟體大體上結合起來。
這稍稍有些麻煩,不過並不是技術方面的麻煩,是現實之中的一些麻煩。
無論是適配性升級還是功能性升級林灰在國內都可以搞定。
但 Siri和快捷指令結合的功能性升級可能要在美國進行。
畢竟Siri的主要團隊都在美國。
雖然有點麻煩,但林灰依舊沒有拒絕,畢竟林灰本來就有一堆事情需要去美國。
另外蘋果方面允諾將來在對快捷指令這個軟體進行擴展性升級的時候。
同Siri進行這方面協作的時候將以林灰為主導。
這無疑很nice啊,想想可以指揮蘋/果這樣頂尖巨頭裡頂尖的軟體工程師團隊就很爽。
沒準還能拐跑些工程師呢,林灰壞壞地想到。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
先前簽署的意向書還有很多附錄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要求林灰以及蘋果方面,雙方對意向書內容進行嚴格保密”之類的條款。
這些都是合同正常應該涵蓋的內容。
事實上林灰也很需要私密性。
不然開發個軟體賣了幾億元搞得人盡皆知可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