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藥基數——戰役標準彈藥量]

关灯護眼    字體:

[上一章] [目錄] [下一章]

兵部頒佈的至昌三十六年版彈藥計量與儲備條例:

[一.槍支]

手槍——30發

步槍——80發

衝鋒槍——120發

自動槍——100發

輕機槍——800發

重機槍——2500發

高射機槍——1000發

戰防槍——60發

[二.火炮]

64㎜迫擊炮——60發

80㎜迫擊炮——80發

112㎜迫擊炮——80發

80㎜壓制火炮——100發

112㎜壓制火炮——80發

144㎜壓制火炮——60發

208㎜壓制火炮——40發

25.6㎜戰防炮——60發

48㎜戰防炮——60發

80㎜戰防炮——40發

20.8㎜高射炮——240發

40㎜高射炮——200發

80㎜高射炮——80發

[三.特種]

槍榴彈——20發

手榴彈——4枚

發煙手榴彈——4枚

爆破筒——4根

反步兵地雷——10顆

炸藥——1000公斤

信號槍——40發

一次性訊號筒——10根

火焰噴射器——40公斤

——-——-——-——

[攜行與儲備]

一.作戰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兩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前沿兵站;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五個基數。

【新章節更新遲緩的問題,在能換源的app上終於有了解決之道,這裏下載 huanyuanapp.org 換源App, 同時查看本書在多個站點的最新章節。】

二.守備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一個基數彈藥留存於師部;一個基數留存於後方兵站,總共三個基數。

三.休整部隊:團及以下單位直接攜行一個基數彈藥,總共一個基數。

[戰役標準彈藥量]

一.裝備壓制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四倍彈藥總量,即二十個基數。

二.裝備步兵伴隨火炮的炮兵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三.輕機槍、重機槍單位,須為之儲備雙倍彈藥總量,即十個基數。

綜述:

戰役標準彈藥量為一個師級作戰部隊進行一次中等烈度戰役所需的理論消耗上限,包括:

5個基數的步兵武器彈藥(步槍、衝鋒槍、手榴彈、爆破筒、發煙手榴彈等);

10個基數的機槍彈藥(輕機槍、重機槍、高射機槍);

10個基數的步兵伴隨火炮彈藥(步兵炮、迫擊炮、戰防炮);

20個基數的壓制火炮彈藥(山炮、榴彈炮、加農炮、火箭炮);

未提及武器裝備均為5個基數。

[上一章] [目錄] [加入書籤] [下一章]
推薦閱讀
相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