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 零三章 庭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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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法官聽取了雙方質證之後,道,“現在還是法庭調查階段,原告,本庭有幾個問題要問你,請如實回答。如果在法庭上做假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你清楚嗎?”

肖紅道,“清楚了。”

魏法官問道,“原告,你是什麼時間入職被告公司的?什麼時間轉正?”

肖紅道,“我是006年1月份入職被告公司的,007年1月轉正的。因為但是售樓處急著要開盤,因此,我們都是透過入職培訓之後就轉正了。”

魏法官問道,“原告,你是什麼時間結婚的?結婚通知被告方沒有?”

肖紅道,“我是008年的月結婚的,結婚的時候沒有通知單位,單位也沒有要求結婚要通知單位啊?”

魏法官道,“原告,注意你的言辭,只要回答本庭的問題即可。你被裁員的時候,通知被告你懷孕了嗎?”

“沒有,但是我自己都不知道的,直到後來我被裁員後心情不好,整天在家裡吐,我婆婆懷疑我有了,帶著我去醫院檢查的時候才知道的,我馬上就打電話給我領導了。”

魏法官道,“這個時候你和被告單位的離職手續都已經辦理完結了嗎?”

肖紅道,“是的,都已經辦完了。”

魏法官道,“現在,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原告,對於被告證據你可有補充意見?”

陳律師道,“沒有啦,主審法官。“

魏法官道,“被告,你對於原告的證據可有補充質證意見?“

章律師道,“沒有了,主審法官。“

魏法官道,“雙方都沒有質證意見了,現在本庭歸納本案焦問題有三個,首先是終止的合同是否可以依法恢復執行?第二是被告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情況?第三是被告通知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現在本庭宣佈法庭進入法庭辯論階段,本庭強調雙方的執行的意見都要圍繞本案的焦問題展開,注意與本案的關聯性,不要進行不合法的辯論,不要進行人身攻擊,原告,你可清楚?“

陳律師回答,“清楚了,主審法官。“

“被告,你可清楚?“

章律師回答,“清楚了,主審法官。“

魏法官道,“下面請原告先發表代理意見。“

陳律師站了起來,道,“尊敬的法官大人,本案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間,勤勤懇懇,忠於職守,銷售業績也是屬於公司中上等水平。從原告的表現來,可以,原告是一名優秀的員工,一名優秀的銷售代表,可是就是這樣一名優秀員工,卻在懷孕期間被被告給非法裁員了。原告已經懷孕,這個時候原告不可能找到其他工作,在懷孕期間,原告就失去了生活來源啦。我國勞動合同法言令禁止用人單位非法解除懷孕原告的勞動合同。“

道這,陳律師停頓了一下,才繼續,“但是,被告就做了,因此,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是被告解除了,因此,要賠償勞動合同期間,原告懷孕期間以及哺乳期間的工資收入損失。另外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雙倍工資。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計算賠償標準的工資就是按照員工過去1年的平均工資計算,我想關於這法律規定非常明確。“

陳律師看了一下書記員,發現他已經都記錄下來了,又繼續道,“以上是原告的第一個觀。第二關於終止的合同是否可以恢復執行的問題?我想答案很明顯,合同都已經終止了,已經結束了,怎麼在恢復執行呢?這個道理非常明顯,一個已經結束的事情,怎麼再重新開始?我想這個邏輯是十分明確的,無需辯論的。“

書記員啪啪打字打的很快,陳律師還是非常注意自己的語速的,都是老律師了,天天上庭,已經習慣這麼話了。

陳律師繼續道,“第三,關於是否存在重大誤解的問題和第四焦問題是否有效的問題,我想都得歸結於對於第一問題的回答。如果合同都已經結束了,只需討論合同終止後的法律賠償和補償的問題。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是否存在重大誤解已經無關了,沒有任何的關聯性了。至於單方面通知的效力,依然要取決於合同結束後是否可以恢復的問題?合同都已經結束,根本無法恢復,那麼通知又有什麼意義呢?沒有任何意義。“

陳律師看了一下書記員,繼續道,“因此,綜上所述,被告於原告的之間的勞動合同已經在原告辦理完結離職手續後就已經終止,這個問題,被告也是沒有異議的。那麼一個終止的合同,就是結束了。結束的合同,已經沒有任何可能繼續履行,因此,只能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違約方給予法律規定的賠償和補償。

陳律師停了一下,“這是從法律方面來闡述,從人情世故方面來,一個被裁員的員工,你們讓她怎麼回去上班?單位會如何對待她?會不會給予各種精神虐待,還是會給予歧視待遇,這些都是比較抽象不好的,但是,原告的個人職業發展肯定是完蛋了,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已經不具備恢復合同履行的任何條件,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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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法官顯然在認真聽取原告代理律師的意見,等原告發言完結,道,“下面請被告發表辯論意見。本庭再強調一遍,相關的辯論意見必須圍繞法庭焦問題展開,不得發表非法言論,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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