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可疑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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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夏抬頭,正對上王小美探究的目光,卻並沒有在意,而是繼續道:

“手指縫發現冰毒,說死者生前可能是癮君子,並可能受控於此,而胃裡發現安眠藥殘存物,說明死者在死亡之前就已經被迷暈。而且在死亡之前沒有洗手,也證明死者生前是被人控制住了。”

“可是根據我們調查的結果顯示,在當天他失蹤不久前還有人見到他。”曲祺然滿臉不解。

蘇夏解釋道:“調查當日的監控路線,並沒有出現孟和的正臉,不一定出現的人就是孟和本人,而且李慧的證詞並不能全信。”

之後,王小美又在蘇夏的協助下將屍體翻了個身,進行全身上下的仔細查驗,卻並沒有在發現別的線索,這才將屍身放回了停屍櫃之中。

就在蘇夏和曲祺然離開解剖室不久,李慧所在小區的物業也聯絡到了曲祺然,並將案發前後三天的所有監控影像資料都傳送到了曲祺然的郵箱裡。

蘇夏和曲祺然迅速返回辦公室,郵件開啟後,密密麻麻的一堆檔案讓二人感到十分頭疼。

“李慧的口供在哪裡?”蘇夏突然開口道。

“等一下!”曲祺然立即跑向一旁的檔案室,然後又很快抱著幾張A4紙,再次出現在蘇夏面前。

蘇夏隨意翻看了一遍,最後目光鎖定在了一個問題上:

“你和你的丈夫孟和最後一次聯絡是在什麼時候?”

李慧的回答是:“8月13號,和他一起去了我妹妹的死亡現場,之後就再也沒見過了,他有自己的事,我也從不干預他的事。”

“從8月13號中午11點25分開始檢視,一直到8月14號中午12點,速度快一點,在快一些!”

曲祺然迅速找到李慧家單元樓門口的監控影片畫面,然後迅速地按著快進,眼睛也迅速地看著,當時間進行到下午4點06分的時候,蘇夏突然叫停了。

“這個人看起來不像他們小區的,快讓小謝他們去查一下,這人到底是誰?”

“這裡面並沒有孟和啊,而且我們查訪的結果也是,並沒有人看到孟和回家,這也能證明李慧所說的是真的吧?”曲祺然有些洩氣。

“讓小謝他們把那個人的照片放大之後拿去小區裡問問周圍的鄰居有沒有見過這個人。”蘇夏想了想又道,“這裡面一定有問題。”

“你的意思是……李慧是這件案子的大boss?幫助楊明殺妻,並且協助楊明控制自己的丈夫後殺害??”曲祺然不可思議的瞪大了雙眼,好傢伙,真是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啊!

小謝和小趙得了信兒,就拿著照片挨家挨戶的敲門詢問。

李慧家住26樓,該樓層一共有31層。二人商議之後決定兵分兩路,一人從1樓往上,一人從31層往下,然後在李慧家所在樓層碰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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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問了幾家,都表示沒有見過照片上的男人。這麼說這個男人一定不是常住居民,否則這邊的鄰居一定會認識他才對。

會在下午4點多突然從小區離開,則說明這個人之前是住在小區裡的,這樣一來二者就相互矛盾了。

二人跑了好幾層得到的答覆都出奇的一致:查無此人……

雖然照片上的男子看不清臉,但是所有人都表示這個人絕對不是本小區的住戶,也不是小區的工作人員。

直到二人到了李慧家所在的26層也依舊沒有收穫,二人互相看了一眼,然後齊齊嘆了口氣。

“都問完了?沒有?”小謝無奈道。

“小趙:“沒有啊,不對,還有最後一戶沒問,就是李慧他們家旁邊的鄰居。”

“希望能有所收穫吧!”二人互相看了一眼,然後走上前去敲響了2602。

當樓道裡的聲控燈第三次被震動聲叫亮的時候,房門“吱呀!”一聲開了,一個滿頭花白的腦袋小心翼翼地探了出來。

”你們是誰?有什麼事?”開口的是一位大爺,他的身後跟著一位大媽。

小謝和小趙為了方便特意換了便裝出來,並沒有穿警服。

見有人開門詢問,忙站定,朝著二位老人展示了自己的證件照證明身份,然後道:

“大爺大媽你們好,我們是警局的警察,這邊有點事想找你們詢問一下,還請二位配合一下工作。”

兩位老人一看是警察,忙熱情地開門請人進來坐,還熱情的泡茶倒水。

小謝和小趙忙感謝然後道:“是這樣的,這個照片上的人你們見過嗎?”

“是誰呀?哪個人?”大媽熱情地從大爺身後跑了出來,然後笑眯眯道:“給我瞧瞧,這小區裡就沒大媽不認識的人。”

大爺看著自家老婆子這般,無奈地笑了笑,然後朝著小謝二人抱歉道:“你大媽這人就是熱情,別介意。”

“這人不是隔壁家的小孟麼?是犯了什麼事?怎麼裹成這樣了?”大媽滿臉疑惑道。

“啊?”小謝一愣,隨後欣喜道:“大媽你真認識?小孟是誰啊?”

“嘿!不就是隔壁家的孟和嗎?我們都叫他小孟,這搞得神神秘秘的。這小區裡的人別說換身衣服,就是化成灰大媽我也認得!”大媽得意道。

“大媽您確定這就是孟和本人?”小謝和小趙同時睜大了眼。

一切就都說得過去了。

李慧和孟和不是沒見面,而是孟和以另外一層身份回了家。

小謝和小趙得了這麼重要的資訊,立即和二老道別,並叮囑二老此事不可告訴任何人。

這才放心的告別兒老回到警局,和蘇夏說起這件事來,蘇夏等人聽了都十分詫異。

羅宏毅得到訊息後,立即下令,以刑事傳喚的方式將李慧帶回警局。

所謂刑事傳喚,字面意思就是此人涉嫌刑事案件而被傳喚。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傳喚時最多只能監管當事人24小時。

24小時之後,如果確定當事人並沒有涉案就必須要將其放走。

如果在刑事傳喚期間得到了當事人涉案的實際證據,才能將傳喚改為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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